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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时间:2022-10-30 09:12:04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8篇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8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

XX年2月大洋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其开发的空中花园别墅,因该楼盘处于预售开发阶段,欲购一套联体别墅的张某在售楼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观看了一套样板房。该样板房设计精巧、装修雅致,并带有地下车库(净高2.25米),张某对此甚为满意。张某得知该楼房的价位比同类别墅高出许多时,对于是否购买产生了扰豫。但当其看到大洋公司的售楼宣传材料后,得知预售别墅的设计与样板房一样,且地下车库属于赠送的,遂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楼盘的一套联体别墅,并对房价、面积、楼高、付款与交房时间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张某付清了全部房款。XX年1月楼盘完工并经过验收,大洋公司通知张某交接房屋,但张某发现其购买别墅的地下车库的高度仅为1.625米,与样板房及其宣传资料的说明严重不符,于是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大洋公司承担赔偿损失及承担由此造成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大洋公司则反驳说,地下车库系免费赠送,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没有约定,其不属于买卖房屋的一部分,故不存在违约,大洋公司亦不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大洋公司告知张某,如若因此不满意可以退房,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纠纷与风 ……此处隐藏21636个字……内具有平均良好品质;(3)货物应适合于该商品的一般用途;(4)除非允许有差异外,所有货物的每一单位在品种、品质和数量方面都应当相同。因此对于样板房隐蔽瑕疵,如果买受人购买时并不知晓,买受人所购房屋的质量仍应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处理。

三、各种具体情况下的认定规范

(一)关于位置和楼层。这在各商品房合同中都会有规定。而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的位置以及楼层均应与约定相符,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如果,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与约定的不符,这就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二)关于房屋朝向、间距:房屋因外面环境不同,可分为景观房和非景观房。景观房系指凭楼可眺望大海、树林、青山等风景的楼房,这些楼房以风景为卖点,价格较一般非景观房价格要偏高,而这些房屋对朝向、间距的要求非常高。如果朝向、间距误差直接导致景观效果反差很大,应即视为根本性违约。而相对于非景观房,即一般景观房而言,朝向、间距问题主要影响通风、采光,但这种影响要小于对于景观房的影响。现出卖人从考虑采光角度,开发楼盘一般都选择偏南方向,至于违约认定,应根据受朝向改变影响通风、采光程度而定。对于间距,这将直接影响部分楼层房屋的日照时间,如果购买人所购房屋由于楼房前后造之间间距缩小而导致日照影响,应视为违约,至于违约程度,应根据受影响程度而定。(三)关于房屋面积。由于商品房一般都采取预售方案。签订预售合同,房屋一般都处于建造之中,由于房屋建造允许与规划设计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误差。合理的误差不能认定为出卖人的过错,所以对于该合理的误差,不能算定为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而要求出卖人对此承担责任。但对于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之外的误差,应视为出卖人的过错,出卖人应对超过部分承担责任。而房屋面积计量,一般采取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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